貨品暫准通關證(簡稱通關證),國際上通稱ATA Carnet
係一種使特定貨品得於相關締約國間暫時免稅快速進口後復運出口之通關文件。通關證制度之運作系統,最早源起於1961年12月於布魯塞爾成立之國際性保證組織一貨品暫淮關證公約(ATACarnet Convention)。ATA Carnet前3個字母乃源自法文AdmissionTemporaire及英文Tempomry Admission之字首拼成,均為暫時准許之意;Carnet亦為法語,指記事本之意。目前是項公約之締約國包括65個國家及關稅領域,我國因非ATA公約之締約國,因此必須仰賴與有關國家簽訂雙邊協定,才能實施暫准通關制度。
目前已有簽訂雙邊暫准通關證協定並開辦的41國:
  1. 美洲 : 加拿大、美國
  2. 歐洲 歐盟(28國): 挪威、瑞典、芬蘭、愛爾蘭、英國、法國、荷蘭、比利時、盧森堡、丹麥、德國、瑞士、捷克、奧地利、斯洛維尼亞、克羅埃西亞、波蘭、斯洛伐克、匈牙利、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羅馬尼亞、保加利亞、葡萄牙、西班牙、義大利、希臘、馬爾他、塞浦路斯
  3. 亞洲 :  日本、南韓、馬來西亞、新加坡、印度 
  4. 大洋洲 :  澳洲、紐西蘭 
  5. 中東 :  以色列
  6. 非洲 :   南非
  7. 已簽訂協定 / 執行議定書但未開辦之菲律賓、越南與薩爾瓦多等 3 國核發之通關證一律無法於我國使用。
符合資格的自然人或法人在我國得向外貿協會TAITRA申請暫准通關證。
外貿協會網址:
http://www.taitra.org.tw


下列三大類貨品即適合申請通關證:

1.專業器材、設備。(如醫護人員、攝影記者、樂團人員等之專業器材、設備等)

2.供展覽會、國際商展、會議或類似活動陳列或使用之貨品。(如文藝活動之展示品、展覽會場之佈置用品、會議之視聽設備等)。

3.為招攬交易而供展示或示範之商業樣品

不適用通關證貨品:
  1. 不擬復運出口之貨品、易腐壞品及因使用而消耗之貨品。(如食品飲料、菸酒、清潔用品、表演用化妝品、燃料、宣傳品等) 
  2. 相關締約國禁止或管制進口之貨品。

與締約國間使用的通關證 

  1. 美國 TECRO/AIT US 
  2. 日本 CARNET OF THE TEMPORARY ADMISSION OF GOODS SCC/J 
  3. 歐盟-德國 CPD CHINA TAIWAN DE 
  4. 歐盟-法國 CPD CHINA TAIWAN FRXV-1 
  5. 歐盟-荷蘭 CPD CHINA TAIWAN NL 
  6. 歐盟-丹麥 CPD CHINA TAIWAN DK 
  7. 歐盟-奧地利 CPD CHINA TAIWAN AT 
  8. 歐盟-波蘭 CPD CHINA TAIWAN PL 
  9. 瑞士 CPD CHINA TAIWAN CH 
  10. 紐西蘭 NZCIO/BOFT CARNET NZ 
  11. 澳洲 VECCI/TAITRA CARNET AU 
  12. 以色列 TCC/CETRA CARNET IL 
  13. 新加坡 TDB BOFT CARNET T 
  14. 南韓 ATA CARNET KR 
  • 暫時免稅快速進口後復運出口,貨物於暫准通關證有效期限內原貨復運出口或復運進口者,免徵關稅及各種稅費。 無須預先繳納任何進口稅款(不包括規費) 。貨物在當地售出,僅需於當地針對已售出貨品完稅結案,可降低貿易成本。
  • 每份通關證效期為一年(可使用一次)亦可 申請多證,暢行全世界41國。如廠商計畫將同一批貨於德國、美國、澳洲參展時,可同時申請德國、美國、澳洲三份通關證,即可一路參展到底。
  • 貨物進出目的國無需在該國押暫時進口保證金, 僅需在出口國押保證金完,保證金於退運回國後申請退押日起1 個月內無息全額退還。
  • 貨品停留在輸入國時間於貨品輸入時由輸入國海關核定。 
  • 一般商業樣品可長達12個月,展覽會展品及專業器材設備等可達6個月。 
  • 一旦貨品超過該國海關於暫准輸入時所核准之期限,即使其最終仍予復運出口,仍須依規定繳納進口稅款等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