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品進口再出口通關手續為何?

一、法令依據:關稅法第52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43、44條暨展覽物品進出口通關作業要點。申報進口規定如下:

(一)展覽物品係指為舉辦展覽會供公開展示用且經提供有關證明文件由進口地海關審核相符者,另配合展示所須使用之供擺置或為襯托展覽品特色需要進口展示座(架)及照明器具等配件,如隨同展覽物品原貨復運出口者,得依關稅法第52條規定辦理。

(二)進口之展覽物品應依海關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檢同展品清單並提供下列有關證明文件,於進口前或進口時向進口地海關申請:

1.進口人參加依據相關法令規定舉辦之展覽會者,應提供經該展覽會主辦單位准予參加之證明文件,其內容應載明:展覽會名稱、日期、地點、受邀廠商名稱及攤位等。

2.進口人自辦公開展覽會、展示會或發表會、研討會、觀摩會者,應提供使用場地證明、國外同意在台展覽文件、展品照片登錄簿、展品保險文件等證明文件。

(三)申報展覽物品進口時,應將品名、牌名、規格及數量等詳列進口報單,納稅辦法申報代碼「73」,並檢附押款具結證明書及上列申請書及證明文件,聲明於進口之翌日起6個月內或於財政部核定之日期前復運出口,繳納稅款保證金或由授信機構擔保驗放。

二、進口展覽品無法依關稅法第52條規定免稅進出口,得改依關稅法第38條規定以租賃費或使用費課稅,該租賃費或使用費按月課徵且每年不得低於貨物本身完稅價格之十分之一,如因事實需要,應於復運出口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原進口地海關申請核辦,申請展延期限以1次為限,展延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三、展覽物品復出口報關時,應在出口報單上詳列品名、牌名、規格及數量,統計方式申報代碼「92」,並應報明原進口報單號碼項次,經出口海關審核無誤後核銷原進口報單退押銷案。

https://taipei.customs.gov.tw/singlehtml/3130?cntId=cus2_152818_3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