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裝食品有效日期之標示,是否只需標明有效日期一組日期即可,不需同時標示製造日期或保存期限幾天?

一、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標示有效日期。倘自願加標製造日期或保存期限,以提供更多產品資訊予消費者,並無違反規定。

    二、另依前行政院衛生署於7584日以衛署食字第609484號公告,鮮乳、脫脂乳、淡煉乳、加糖全脂煉乳、加糖脫脂煉乳、乳油(Cream)、調味乳、發酵乳、合成乳及其他液態乳製品,除應標示有效日期外,亦應加標示保存期限及保存條件,併此敘明。

http://www.foodlabel.org.tw/FdaFrontEndApp/FoodFAQ/Edit?SystemId=93fd74c0-78e8-459b-aafe-fecf18e6fba6

依食安法規定應標示「有效日期」,「賞味期限」之意義與「有效日期」不同。「賞味期限」,係指該期限內食品有最佳之品質,即使超過該期限,仍不會立即有腐敗或劣變之情況。由於標示「賞味期限」對於消費者在產品保存及產品責任上恐衍生爭議,故仍應依規定標示「有效日期」。

http://www.foodlabel.org.tw/FdaFrontEndApp/FoodFAQ/Edit?SystemId=f3f7e89a-a3f4-44cd-93f4-c1195570e32e
長信箱201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