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關表示,貨物輸出人報運貨樣出口時,應一併考量該貨樣是否有原貨復運進口需求,並依貨樣性質、實際交易情形及關稅法、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等相關規定,正確填報出口報單統計方式,以免損及權益,同時維護貿易統計資料正確性。

基隆關說明,依「關港貿作業代碼」八、統計方式規定,出口統計方式代碼「53」係指關稅法第53條所列貨物,如貨樣、展覽物品、盛裝貨物用的容器等;「04」為無償的禮物、貨樣及廣告品。因此,貨樣出口後,如有原貨復運進口情形,應依關稅法第53條規定辦理,才有免徵關稅的適用,其報單統計方式代碼應填報「53」;惟若該貨樣出口後將不再進口,統計方式代碼則應填報「04」。

基隆關提醒業者,如對申報貨樣出口有任何疑問,可於貨物出口前,先洽詢海關或委任的報關業者,俾利正確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桃園分關曾股長        電話:(03)355-8220 分機323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203383e72444aa7a4d5749c5d9358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