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化粧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授權制定之「化粧品產品登錄辦法」規定,自110年7月1日起,一般化粧品如需完成商品登錄,請至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非登不可系統」,http://fadenbook.fda.gov.tw)登錄業者基本資訊,並可單一簽入「化粧品產品登錄平台」登錄製造生產或輸入代理之化粧品。若未完成產品登錄,將不得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特定用途化粧品則於113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違反者,將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可能被課以停業處分、廢止公司登記事項,或撤銷廢止該化粧品之登錄或許可證。

如對「非登不可系統」有疑義,請致電0809-080-209詢問,如對「化粧品產品登錄平台」操作有疑問,可洽諮詢專線02-2298-8900;系統服務諮詢專線02-2718-8900。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13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化粧品之外包裝或容器,應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用途。
三、用法及保存方法。
四、淨重、容量或數量。
五、全成分名稱,特定用途化粧品應另標示所含特定用途成分之含量。
六、使用注意事項。
七、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輸入產品之原產地(國)。
八、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或有效期間及保存期限。
九、批號。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事項。
前項所定標示事項,應以中文或國際通用符號標示之。但第五款事項,得以英文標示之。
第一項各款事項,因外包裝或容器表面積過小或其他特殊情形致不能標示者,應於標籤、仿單或以其他方式刊載之。
前三項之標示格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化粧品販賣業者,不得將化粧品之標籤、仿單、外包裝或容器等改變出售。
 

化粧品產品登錄專區

https://www.fda.gov.tw/tc/sitecontent.aspx?sid=3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