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46cf3c14652349dd8409d7b5ec211785
基隆關表示,依貨物稅條例第2章所列,應稅貨物項目類別有橡膠輪胎、水泥、飲料品、平板玻璃、油氣類、電器類及車輛類等七大類貨物。進口時,應按其稅率及稅額徵收,另參據財政部101年6月22日台財稅字第10100605610號函釋,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CCC Code)與應課徵貨物稅原法規規定範圍並無必然關係,貨品分類號列註記有稽徵特別規定T(進口應課徵貨物稅)或T*(部分進口應課徵貨物稅)代碼,僅供進口人參考,貨物稅課徵仍應依實到貨物是否屬貨物稅條例規定的應稅類別辦理,進口人如不知應否繳納貨物稅,建議主動於進口報單「申請審驗方式」欄位填報代碼「8」(申請文件審查),經海關查核報關時檢附相關文件並無錯誤者,即可免受裁罰。
基隆關說明,以「濃萃液態咖啡球」為例,使用時只須打開封膜倒入熱水、冷水或牛奶的基底,攪拌後即可享用。依財政部79年8月16日台財稅第790686128號函:「飲料品合於國家標準之純天然果汁、果漿、濃糖果漿、濃縮果汁及純天然蔬菜汁免稅。有關飲料品應稅與免稅之範圍,已予明確規定,其屬應課稅者,並不以可予直接飲用者為限,加水稀釋飲用之飲料品亦屬之。」爰濃萃液態咖啡球屬貨物稅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所稱其他飲料品範疇,從價課徵15%貨物稅。
基隆關進一步以無動力攤(餐)車為例,攤(餐)車若設計有特種聯結裝置專供與動力車輛聯結使用,例如:裝有拖車勾的無動力攤(餐)車,即屬於拖車,屬稅則第8716節「全拖車及半拖車」範疇,依車輛特性應歸列稅則第8716.10目至第8716.40目,而非稅則第8716.80目其他無機械推動裝置車輛,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2目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範疇,應從價課徵貨物稅15%。
基隆關最後提醒,如欲瞭解其進口貨物究否屬貨物稅條例規定的應稅貨物,可於貨物進口前檢附原廠型錄及說明書等資料,逕向進口地海關申請「預先審核貨物稅徵免」,申請書下載及預先審核貨物稅徵免案例,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首頁>稅務資訊>預先審核貨物稅徵免專區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