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玩具之定義為何?是否須報驗?
答:(一)依據玩具國家標準CNS 4797之定義:凡設計、製造、銷售、陳列或標示供14歲以下兒童玩耍遊戲之產品稱之為玩具。
(二)玩具為經濟部公告之應施檢驗商品,凡進口或國內產製之玩具必須報經檢驗合格始可於市場陳列銷售。
二、無法判定商品是否為玩具時,應如何請求協助?
答:可填寫『品目查詢單』附樣品、型錄及相關之說明文件,向本局申請品目查詢。https://ciweb.bsmi.gov.tw:4590/tbur/
三、玩具報驗(採監視查驗者)須繳交哪些費用?
答:(一)檢驗費:按國內出廠批售價格或輸入商品起岸價格(CIF)千分之2.5計收。檢驗費不足新臺幣500元者,以新臺幣500元計收;超過新臺幣10萬元者,超過部分減半計收。
(二)臨場費:派員臨場執行取樣、查核標示等檢驗業務,按每人每次新臺幣500元計收。
(三)商品檢驗標識費:按每枚新臺幣2角計收。
四、玩具檢驗些什麼項目?
答:依據玩具國家標準檢驗,其檢驗項目有:
(一)耐燃性(CNS 4797-1):檢查有無進用之可燃性材料。
(二)化性安全(CNS 4797-2):測定鉛、鎘、汞、砷、硒、鉻、銻、鋇等八項重金屬之溶出濃度,不可超過重金屬最大容許濃度。
(三)物性安全要求(CNS 4797-3):檢查邊緣、尖端、突出物、金屬線、繩索及包裝塑膠膜之安全性。
(四)電驅動玩具安全(CNS 14276):針對電驅動玩具,須另檢查有無短路、使用時有無產生異常熱能、正常使用下絕緣是否良好(絕緣材料之耐燃性)、電線之保護妥適等檢驗。
(五)商品標示(CNS 4797):目的在充實消費資訊,保障消費者權益。
五、玩具商品採監視查驗者如何取得自印商品檢驗標識之身分?
答:已經連續三批報驗合格之業者,可向標準檢驗局申請自行印製,申請者應先辦理監視查驗檢驗登記,於取得該局自印商品檢驗標識核准後始得自行印製,相關申請書已張貼在本局網站。
玩具商品核判原則 https://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481766191214.pdf
玩具商品檢驗相關業務申辦流程及常見問答集https://tainan.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648686808369.pdf
玩具商品中文標示範例 https://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496888039267.pdf
(一)玩具名稱。
(二)其為進口者,應標示 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之名稱、地址、電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原始 製造廠商之名稱、地址及原始製造國。
(三)主要成分或材質。
(四)適用之年齡。
(五)使用方法或注意事項。
(六)有危害使用者之安全或健康之虞者,應標明警告標示或特殊警告標示。
玩具商品標示基準 https://www.bsmi.gov.tw/wSite/laws/review.jsp?lawId=502880825f6c6ec0015f6cb95eb51114

玩具商品檢驗作業規定 https://www.bsmi.gov.tw/wSite/laws/review.jsp?lawId=52c50c9028803c8c01291659aad4068e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二字第0972001065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點,並自98年1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二字第09920008310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及第5點規定,並自99年7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二字第10920000150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至第6點規定;並自109年3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