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具商品核判原則 https://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481766191214.pdf
玩具商品檢驗相關業務申辦流程及常見問答集https://tainan.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648686808369.pdf
玩具商品中文標示範例 https://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496888039267.pdf
玩具商品應標示下列事項:(一)玩具名稱。
(二)其為進口者,應標示 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之名稱、地址、電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原始 製造廠商之名稱、地址及原始製造國。
(三)主要成分或材質。
(四)適用之年齡。
(五)使用方法或注意事項。
(六)有危害使用者之安全或健康之虞者,應標明警告標示或特殊警告標示。
玩具商品標示基準 https://www.bsmi.gov.tw/wSite/laws/review.jsp?lawId=502880825f6c6ec0015f6cb95eb51114
玩具商品檢驗作業規定 https://www.bsmi.gov.tw/wSite/laws/review.jsp?lawId=52c50c9028803c8c01291659aad4068e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二字第0972001065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點,並自98年1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二字第09920008310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及第5點規定,並自99年7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二字第10920000150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至第6點規定;並自109年3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