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具商品核判原則 https://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481766191214.pdf

玩具商品檢驗相關業務申辦流程及常見問答集https://tainan.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648686808369.pdf

玩具商品中文標示範例 https://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496888039267.pdf 

玩具商品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玩具名稱。
(二)其為進口者,應標示 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之名稱、地址、電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原始 製造廠商之名稱、地址及原始製造國。
(三)主要成分或材質。
(四)適用之年齡。
(五)使用方法或注意事項。
(六)有危害使用者之安全或健康之虞者,應標明警告標示或特殊警告標示。


玩具商品標示基準 https://www.bsmi.gov.tw/wSite/laws/review.jsp?lawId=502880825f6c6ec0015f6cb95eb51114

玩具商品檢驗作業規定 https://www.bsmi.gov.tw/wSite/laws/review.jsp?lawId=52c50c9028803c8c01291659aad4068e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二字第0972001065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點,並自98年1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二字第09920008310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及第5點規定,並自99年7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二字第10920000150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至第6點規定;並自109年3月1日生效

一、   為辦理玩具商品檢驗業務,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   本規定所稱檢驗機關,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所屬轄區分局。
三、   玩具商品經依商品危害風險性認定準則評估,分為低危害風險玩具商品及中危害風險玩具商品(附件一),採行下列檢驗方式:
     
   
(一) 低危害風險玩具商品:採符合性聲明。
   
(二) 中危害風險玩具商品:採監視查驗或驗證登錄【型式試驗模式(模式二)+符合型式聲明模式(模式三)】雙軌併行。
    商品同時包含低危害風險玩具商品及中危害風險玩具商品範圍者,應依前項第二款辦理。
四、   監視查驗之查驗方式:
     
   
(一) 受理報驗地點:
1. 國內生產者:依生產地之轄區別向檢驗機關報驗,必要時得跨轄區報驗。
2. 代理商或輸入者:依輸入商品到達港埠之轄區別向檢驗機關報驗,必要時得跨轄區報驗。
   
(二) 檢驗地點:標準檢驗局委託之代施檢驗單位。
   
(三) 檢驗時限:取樣之樣品送達檢驗單位起七個工作天內。
   
(四) 檢驗費用:按國內出廠批售價格(未含稅)或輸入商品起岸價格(CIF)千分之二五計收。但每批檢驗費用經核計不足最低費額五百元者,以五百元計收;超過十萬元者,超過部分減半計收。
   
(五) 商品檢驗標識由圖式及識別號碼組成;其識別號碼,應緊鄰基本圖式之右方或下方。
   
  商品檢驗標識之圖式為商品檢驗標識
   
  商品檢驗標識之識別號碼依不同之檢驗方式,由字軌、流水號或指定代碼組成。
1. 報驗義務人申請自印商品檢驗標識,依其所在地向檢驗機關提出申請自行印製字軌為「M」及指定代碼。
2. 報驗義務人報驗玩具商品時,應將自印商品檢驗標識M00000及批號於報驗申請書之商品檢驗標識欄及批號欄詳實填報,並於商品本體或最小外包裝上將M00000及批號(七碼)緊鄰基本圖式之右方或下方,以上下並列方式標示,俾落實後市場管理機制及商品追溯功能。
  範例:2007001【為報驗義務人中華民國一零九年七月份製造之第一批玩具商品;第一、二碼為製造日期之西元年之後二碼;第三、四碼為製造日期之月份;第五~七碼為流水號】。
  範圖:自印商品檢驗標識自印商品檢驗標識
   
(六) 查驗方式:
1. 報驗義務人應依商品監視查驗辦法申請報驗,報驗進口或國內產製之玩具商品時,應檢附抽中批項次玩具商品之實體中文標示照片或預定製作之中文標示樣張、圖樣等相關資料,並將玩具商品品名全數登錄於標準檢驗局自動化系統之報驗申請書之品名欄並檢附電子檔,紙本申請書得以附表方式申辦;如未依前開規定辦理者,應拒絕受理,請報驗義務人補正後重新報驗。
2. 同一報驗義務人申請報驗之玩具商品,經連續十批逐批查驗符合規定,改採每批百分之五十機率之隨機抽批查驗方式檢驗;再經連續十批查驗符合規定,改採每批百分之二十機率之隨機抽批查驗方式檢驗。
3. 抽中批如經檢驗不合格者,同一報驗義務人嗣後報驗之玩具商品,須經連續十批實施逐批查驗皆符合規定後,後續抽批規定同第二目。
4. 抽中批玩具之取樣比率,報驗一百項以下者,每五項隨機抽取一項。但最少應取樣一項,最多五項;超過一百項次者,超過部分每二十項增加抽驗一項,每項取樣二件(組),但取樣比率得視實際需要作機動性調整。
5. 抽中樣品須作檢驗及查核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若該批玩具報驗申請書所載所有項次品目,已取得標準檢驗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以下簡稱玩具指定試驗室)所核發之型式試驗報告者(限定報驗前十二個月內同型式之試驗報告),僅需現場查核包裝、外觀、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等項目,必要時得取樣檢驗。
6. 抽批查驗未抽中批之玩具商品,須查核電腦資料庫,確認報驗商品是否符合書面核放資格,並由自動化系統產生查核清單,依下列方式執行:
(1) 採每批百分之五十機率之隨機抽批方式查核標示,赴現場逐項查核外觀、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必要時得取樣檢驗。
(2) 未抽中查核批,採書面核放,審查中文標示樣張。
7. 玩具商品經原受理報驗之檢驗機關同意先行放行者,其報驗義務人 應於完成相關作業後,通知檢驗機關至貨物儲存地點執行查核商品 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取樣及封存。
8. 檢驗不合格案件須辦理退運、銷毀或提出監督改善申請者,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1) 不合格玩具商品須整批退運者,報驗義務人逕向海關或原檢驗機關提出申請,辦理銷案事宜。
(2) 不合格玩具商品須整批銷毀者,報驗義務人須檢附銷毀計畫逕向原檢驗機關提出申請,辦理銷案事宜。
(3) 倘不合格玩具商品須監督改善或該批部分項次須銷毀、退運,並辦理重新報驗者,報驗義務人憑標準檢驗局核准函、不符合通知書、進口報單(國內產製者免附)及欲更換零(配)件之確效證明等資料向檢驗機關提出申請辦理重新報驗。
(4) 檢驗不合格玩具商品之重新報驗案件,取樣比率按第四目辦理;惟經檢驗不合格項次之玩具商品,經改善後重新報驗屬必抽中檢驗項次之玩具,並應加倍抽樣。
(5) 檢驗不合格玩具商品之重新報驗案件,經標準檢驗局核准,不合格項次玩具商品之部位銷毀者,該項次得免抽樣。
9. 市售玩具商品購取樣檢驗結果不符合檢驗標準或逃檢違規者,同一報驗義務人嗣後報驗之玩具商品,須經連續十批實施逐批查驗皆符合規定後,後續抽批規定同第二目;並依商品檢驗法相關規定辦理。
五、   驗證登錄之查驗方式:
     
   
(一) 型式試驗報告之受理程序:應檢送主型式及系列型式之每種玩具商品至少各送樣三件,向玩具指定試驗室提出型式試驗申請。
   
(二) 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檢驗機關申請核發驗證登錄證書:
1. 基本文件:商品驗證登錄申請作業程序第二點第二款第一目所定文件。
2. 符合性評鑑文件:商品驗證登錄申請作業程序第二點第二款第二目之二A及B所定文件。
3. 技術文件:
(1) 玩具指定試驗室簽署之商品驗證登錄型式分類表(附件二)。
(2) 廠商代理人說明表(附件三)。
(3) 玩具商品描述說明表(附件四)。
(4) 產品/零件、主要物料表及查檢表(附件五)。
(5) 現行品質保證制度描述說明表(附件六)(可以標準檢驗局或其認可驗證機構依CNS 12681(ISO 9001)評鑑核可之品質管理系統驗證登錄證書影本取代)。
(6) 中文標示樣張。
(7) 玩具商品彩色照片(包括玩具商品實際尺寸;4吋x6吋照片)。
   
(三) 型式試驗費:依受理試驗單位收費規定收取。
   
(四) 查時限:十四個工作天(等待補送資料之時間不計),另抽測樣品者加計七個工作天。
   
(五) 登記費、審查費及證照費:依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計收。
   
(六) 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有效期間:三年;證書名義人得申請延展一次。
   
(七) 商品檢驗標識:字軌為「R」及指定代碼(標準檢驗局發給證書時指定);由報驗義務人依規定自行印製R00000,並應依前點第五款第二目之批號標示規定,標於緊鄰基本圖式之右方或下方,並貼附 於商品本體或最小外包裝上。
   
  範圖:自印商品檢驗標識自印商品檢驗標識
   
(八) 型式及系列型式認定原則:
1. 主要製程相同,且使用同主要材質、原物料/零件者且基本設計相同者屬同一型式,可採最複雜者為主型式,其餘為系列型式。
2. 主要製程相同,使用同一群組原料者,且外觀相似者,視為同一型式且不分系列型式;外觀不同者屬系列型式。
   
(九) 驗證登錄證書登錄商品如有變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增列系列型式(未改變原主型式)者,應檢附核准之商品驗證登錄型式分類表、玩具商品彩色照片(包括玩具商品實際尺寸;4吋x6吋照片)、產品/零件主要物料表及查檢表、中文標示樣張及型式試驗報告,並向檢驗機構申請換發證書。
2. 同一主型式或系列型式,變更商品時,應檢附核准之商品驗證登錄型式分類表及玩具商品彩色照片(包括玩具商品實際尺寸;4吋 x6吋照片)、產品/零件主要物料表及查檢表、中文標示樣張及型式試驗報告,向檢驗機構申請核准。
六、   符合性聲明之辦理方式:
     
   
(一) 附件一所列低危害風險玩具商品之型式分類,依商品材質分類如下:
1. 紙類。
2. 塑膠類。
3. 其他複合材質類:商品含二種以上材質組成者。
   
(二) 申請型式試驗報告之受理程序及試驗原則:
1. 受理程序:報驗義務人應填具商品符合性聲明型式分類表(附件七),向玩具指定試驗室提出型式試驗申請。
2. 試驗原則:
(1) 樣品數量:報驗義務人應檢送玩具商品樣品至少三件。
(2) 指定檢測項目:玩具指定試驗室依各型式分類之指定檢測項目辦理(附件八)。
(3) 檢測項次擇定:玩具指定試驗室於型式分類清單中,擇定各型式分類中最複雜一項檢測,其型式分類清單中,項次總數累計一百項以下時,每二十項選擇一項檢測;項次總數累計一百零一項以上,每五十項選擇一項檢測。
   
(三) 報驗義務人應依商品檢驗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保存下列文件:
1. 符合性聲明書(附件九)。
2. 技術文件:
(1) 玩具指定試驗室所核發之型式試驗報告。
(2) 玩具指定試驗室簽署之符合性聲明型式分類表(附件七)。
   
(四) 已簽署符合性聲明書及保存技術文件之玩具商品,其附件七及型式試驗報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應檢附原商品符合性聲明型式分類表、變更後之附件七、原型式試驗報告或樣品等向玩具指定試驗室申請變更,其試驗原則如下:
1. 增列型號或款式造成型式分類表中項次內容異動者:
(1) 達到或超過第二款第二目之三所定累計項次總數者,依第二款第二目試驗原則辦理。
(2) 未超過第二款第二目之三所定累計項次總數者,則僅變更附件七。
2. 指定檢測項目異動者,依第二款第二目之二補做異動指定檢測項目。
   
(五) 商品檢驗標識:報驗義務人向檢驗機關申請符合性聲明指定代碼登記,字軌為「D」及指定代碼;由報驗義務人依規定自行印製 D00000,標於緊鄰基本圖式之右方或下方,並貼附於商品本體或最小外包裝上。
  範圖:符合性聲明指定代碼登記符合性聲明指定代碼登記
   
(六) 符合性聲明指定代碼登記費:依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