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進口經勞動部指定或公告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以下簡稱受指定產品),應取得勞動部核發之登錄完成通知書,或勞動部認可之型式驗證機構核發之型式驗證合格證書,並應申報填列登錄完成通知書號碼(十四碼)或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號碼(十四碼)。進口受指定產品如未取得前述登錄完成通知書或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得向勞動部辦理輸入品具結先行放行,並應申報填列輸入先行放行通知書號碼(十四碼)。
二、進口符合下列之受指定產品,逐案於指定網站完成填報,及上傳勞動部核發之同意文件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確認文件,並於進口報單填列指定代碼者,免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一)已依其他法律規定實施檢查、檢驗、驗證或認可者。
(二)屬專供國防軍事、科技研究、實驗、展覽或測試用途者,已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確認文件。
(三)進口至國內組裝、加工後,將復運出口者。
三、進口非屬受指定產品,於進口報單填列專用代碼ML999999999989者,免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輸入者線上登錄 https://tsmark.osha.gov.tw/sha/public/home.a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