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14 條第 4 項規定,植物檢疫物未有自該輸出國家、地區輸入之紀錄者,應先檢附風險評估所需相關資料,經植物檢疫機關核准後,始得輸入。惟如輸入未帶地下部與果實之蔬菜及食用菌之子實體、木材、栽培介質、微生物菌株或其產品等,請另參閱「輸入植物檢疫一般規定及流程」。
二、 為利輸入人查詢已核准輸入之植物檢疫物,本署建立「核准輸入植物清單」,並不定期更新。續為提升服務品質,建置本系統中供查詢核准輸入植物及其檢疫條件(網址已更新為︰https://smartpq2.aphia.gov.tw/APP/APP01)。未能於系統內查得檢疫規定者,可填寫「 植物或植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申請書」詢問相關輸入檢疫條件,如後續回復應依據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4條第4項規定申請首次輸入風險評估者,請參閱「申請自某一國家或地區首次輸入生鮮植物或植物產品之程序」。


植物或植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申請書 https://www.aphia.gov.tw/redirect_files.php?id=67395 (表格下載)

申請自某一國家或地區首次輸入生鮮植物或植物產品之程序 https://www.aphia.gov.tw/ws.php?id=9663

首次輸入植物種子(苗)申請問卷 https://www.aphia.gov.tw/redirect_files.php?id=64428 (表格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