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之應施檢驗品目 https://civil.bsmi.gov.tw/bsmi_pqn/pqn/uqi6103f.do
商品經公告為應施型式認可之逐批檢驗項目,進口及內銷產品必須先取得標準檢驗局指定試驗室之試驗報告並向標準檢驗局申請商品型式後,依規定於報驗前需先取得『商品型式認可證書』,取得證書後,方能以證書之影本辦理逐批檢驗方式報驗。
標檢局指定試驗室 https://www.bsmi.gov.tw/wSite/lp?ctNode=8930&CtUnit=3384&BaseDSD=7&mp=1
驗證登錄、型式認可及自願性產品驗證線上申辦作業 https://rpconline.bsmi.gov.tw/app/login.jsp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條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00031
申請人應依商品不同之型式分別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標準檢驗局或其所屬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申請商品型式認可:
一、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相當之設立登記文件影本。但申請人曾向檢驗機關申請商品型式認可並檢附其身分證明文件且未有變更者,不在此限。
二、型式試驗報告及相關技術文件。
前項申請少量特殊商品型式認可者,應先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標準檢驗局申請適用少量特殊商品型式認可。
申請人取得型式試驗報告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般型式試驗:電磁相容性型式試驗,應檢具相關技術文件及足夠測試所需之樣品,向標準檢驗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辦理;其他型式試驗,應檢具相關技術文件及足夠測試所需之樣品,向檢驗機關或標準檢驗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辦理。但大型或系統複雜商品,得向標準檢驗局申請指定場所測試。
二、少量特殊商品型式試驗:得向國內外經實驗室認證機構認可之試驗室或經認證之驗證機構試驗室辦理。但經標準檢驗局同意者,得由原製造廠辦理。
取得標準檢驗局指定之其他驗證標誌者,得以原驗證標誌登錄資料代替型式試驗報告及相關技術文件。
申請商品型式認可經檢驗機關審查符合者,發給商品型式認可證書,並准予依據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之規定,使用商品檢驗標識。
取得型式認可之商品,檢驗機關得依下列方式簡化其檢驗程序:
一、書面審查:以書面方式核對型式符合者,發給合格證書。
二、逐批檢核:逐批核對型式並開箱檢查,符合者發給合格證書。
三、抽批檢核:抽批核對型式並開箱檢查,符合者發給合格證書。
四、取樣檢驗:核對型式後送試驗單位執行樣品檢驗或重點項目測試,符合者發給合格證書。
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00038
為維護商品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凡是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為強制檢驗的商品(簡稱應施檢驗商品),均須依照國家標準執行上市前商品檢驗及後市場商品安全監管,確保商品符合安全標準要求。無論國內製造或是自國外進口,均須經過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貼上「商品安全標章」,才能在市面上販售。商品安全標章有以下2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