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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方食品添加物香料產品所含之香料單體是否須展開標示?
依本署於103年5月20日業已公告「食品添加物中所含香料成分標示之應遵行事項」,並自即日生效。依據該公告之規定,食品添加物所含香料成分得以「香料」標示之,如該成分屬天然香料者,得以「天然香料」標示之。其中之香料成分係指「食品添加物使用規範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中所列之香料品項或天然香料可以免標示其名稱,以「香料」或「天然香料」代稱之。另除香料成分得以「香料」標示外,所含之其他原料(包含內容物及食品添加物),則仍須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4條之規定,於產品包裝上詳實標示各原料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