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標示內容有誤,若已印製可否使用並販售?
一、針對營養標示部分,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公告之「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辦理,其營養標示格式內容應依該應遵行事項之附表一標示。違反規定者,依同法第47條第7款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緩;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二、產品營養標示如有須修正之處,得以黏貼覆蓋之方式改正標示,且應以消費者無法看到原不符規定或不正確之標示等方式為之,例如以黏貼覆蓋方式,其貼紙應具備不易再撕開、不易換貼或不易脫落之特性。倘以黏貼貼紙覆蓋錯誤資訊,其貼紙應具備不易再撕開、不易換貼或不易脫落之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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