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第 51 條
課徵關稅之進口貨物,發現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規定不符,由國外廠商賠償或調換者,該項賠償或調換進口之貨物免徵關稅。但以在原貨物進口之翌日起一個月內申請核辦,並提供有關證件經查明屬實者為限。
檢附證件:
(一)原訂購合約
(二)國外廠商同意調換賠償證明函件
(三)公證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