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範圍
 •大陸工業產品(稅則第25章至第97章)。
• 非屬公告准許輸入大陸物品項目。
• 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項目,列有特別規定「MXX」代號者。
免證條件
• 起岸價格(CIF)在新臺幣32,000元以內,且單項產品在24件 以內者(即24 PIECES/UNITS,不能以件數論計者,在40公斤 以內)。
• 稅則第6802節下之石材、稅則第6907及6908節下之瓷磚者, 其單項產品需同時符合在24件以內且在40公斤以內。